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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補充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買賣 閱讀(1.75W)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補充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買賣合同解除補充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2、賣方明示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房屋賣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即賣方明確表示將不交付房屋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3、先賣後抵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未告知買方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4、一房二賣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5、隱瞞無證售房事實的。賣房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6、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7、隱瞞房屋已出賣或為拆遷安置房屋的事實。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8、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9、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10、面積誤差比超過3%。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漢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11、過分遲延交付房屋的。賣方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12、過分遲延產權過戶。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賣方的原因,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其實在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後,除非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法定情形,不然即便是購買二手房的,也不可能輕易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對房屋買賣解除合同的詳細條款沒有什麼強制的規定,但雙方協商的條款也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