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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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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幾種?

買房是許多現代人生活中的頭等大事,在實踐中,房屋買賣糾紛也時有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原承租戶的利益等多種問題,但都離不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那麼,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將為您歸納整理。

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賣於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產權未登記過戶,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誌,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並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

4、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價同等,還包括房價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5、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係無效。有的單位以個人名義購買私房,產權也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上是單位出資,作為單位的固定資產用於生產、經營、辦公或用作集體宿舍等,這種情況屬於單位變相購買私房,該買賣關係無效。凡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准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否則也無效。

6、價格欺詐,顯失公平,合同無效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成交。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翻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成交後發現內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7、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籤《房屋認購書》流程購房者在選好房源,談妥價格後,第一步便是去簽訂認購書,並交付一定額度的定金,定金一般在5000元到1萬元之間。定金多少才算恰當,並無一定標準,視各人需要而定,由雙方協商。

發展商此時應把有關的資料和相關檔案交給購房者,並講清專案進展情況。

在這個環節可能產生的問題是,在交付定金後,或是售價又提高了,或是購房者在對專案的進一步瞭解中,發現房屋並不理想,想退掉房子拿回定金,但由於有認購書的約定,定金可能不一定順利返還。因此,在簽定認購書時,雙方在協議中應明確什麼情況下客戶有權要求終止協議,索回定金。

綜上可知,上面七種都是可能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需要確認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及房屋產權主體是否明晰,如果簽訂後發現房屋情況和合同中所約定的不同,或者與價格不相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事宜請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