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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合同效力 閱讀(3.01W)

房屋買賣合同在生活中是很常見的,實踐中可以會因為出現以下情況而無效:
第一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誤差過大的合同無效。房屋主體結構指的是承重牆、樑、柱等,經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核驗,確屬主體結構不合格的,購房合同無效,購房人有權退房。
第二、賣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合同無效。根據《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也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才後有效。
第三、非主觀真實意願情況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凡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籤訂的購房合同,終都不能成為有效合同。
第四、侵犯優先購買權的合同無效。房屋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哪些情況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