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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時購房者是否可以解約

房屋買賣 閱讀(1.21W)

延期交房時購房者是否可以解約

房地產交易中,延期交房是購房者經常面臨的問題,結果通常是開發商一方佔據主動,要麼不賠,要麼賠償很少,這是讓不少購房者頭痛的問題。購房者對解約的問題也模稜兩可。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在開發商延期交房時購房者是否可以解約?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延期交房時購房者是否可以解約

開發商在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沒有按期交付商品房或者協助買受人辦理房產的權屬登記,即出賣人給付延遲。除當事人有約定外,法律一般不認為出賣人因此構成根本性違約,故不直接向守約方也就是購買人賦予解除權。

買受人向出賣人催告履行後,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行使解除權。《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5條第一款規定:出賣人延遲交付房屋,經催告在3個月內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以支援。買受人行使解除權有期限約束。該條第二條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3各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 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1年內行使,預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當買受人依法行使解除權導致商品房預售合同解除的,則雙方按《合同法》第97條結算及第107條確定出賣人違約責任的承擔。

二、如何計算延期交房的損失

由於出賣人延遲交付房屋,是買受人不能再預定的時間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7條第二項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計算方法,預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預期交付房屋期間主管部門公佈或者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關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出賣人按此規定向買受人承擔責任,無需以買受人實際有租賃支出為條件,因為租金收益是買受人基於合同正常履行所應獲取的利益。

注意:對於開發商提前進行的房屋非正式交付,責任在於開發商,其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實踐中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形屢見不鮮,上面我們為大家介紹了“延期交房時購房者是否可以解約”以及“如何計算延期交房的損失”,購房者可以瞭解一下。對於延期交房這一問題,購房者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充分研究開發商提供的合同內容,注意其逾期交房的免責條款,並要求開發商作出說明,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好延期交房這一問題,以免日後出現相應的情況損害到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