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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 | 購房者行使解除權有沒有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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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效限制。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的,經購房者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的,購房者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如果購房者沒有催告的,購房者行使解除權應當一年內行使,否則解除權消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的,經購房者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的,購房者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如果購房者沒有催告的,購房者行使解除權應當一年內行使,否則解除權消滅。

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購房者行使解除權有沒有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