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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違約延期交房解除合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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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發商違約延期交房解除合同可以嗎?

開發商違約延期交房解除合同可以嗎?

1、購房人的合同解除權

首先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經催告後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開發商延遲交房且經過催告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後開始,一年後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遠性地喪失瞭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並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後,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鑑於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採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後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催告較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2、購房者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賠償損失的,不能同時適用,可擇一較高者適用。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後,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二、逾期交房明確四要點

1、確認開發商入住條件

入住,通常理解為房屋具備能夠滿足居住和使用的條件,如水、電、媒氣等能夠正常提供。若是合同約定將入住作為交付條件,則入住就成為判斷交付條件是否具備的標準。

2、審查開發商是否辦理了綜合驗收備案證明

部分開發商為避免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在房屋尚未達到入住條件時便通知購房者入住,俗稱強交房。那麼購房者應審查開發商是否辦理了綜合驗收備案證明(即竣工驗收備案表)等材料。因此,應當要求開發商出示商品房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並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等材料。否則購房人有權拒絕收房,出現的後果應由開發商承擔。

3、不可抗力導致延期不能全免責

開發商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房的,開發商無條件全部免責。如開發商延期交房確屬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根據具體情況逾期交房責任部分或全部免除。

4、購房者需要保留的證據材料

購房者應從購房一開始就要收集和保留購房過程中形成和出現的認購書、購房合同、開發商書面通知、簡訊息、報紙公告、銷售廣告、照片、錄影、政府相關部門證明等證據材料,以備在維權需要時所用。

三、遭遇逾期交房如何處理?

1、與開發商進行協商

業主可以聯合其他業主進行維權,與開發商進行協商。

2、向法院起訴

若是和開發商協調不成,可以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賠償自己的損失。此時,業主保留的各類維權證據就排上用場了,例如購房合同和相關發票證明等。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各種民事合同的簽訂以及履行的,因為合同的簽訂是涉及到我國的交易安全以及民事權益的,我們作為民事合同的主體也是要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