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買賣>

在我國哪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 閱讀(1.6W)

在我國哪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在我國哪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實掩蓋非法目的的

(三)出賣人剝奪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

因此,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按份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也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四)享受政府或單位優惠補貼構建的房屋,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賣給原單位或侵犯原單位優先購買權的

凡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准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否則也無效。因此房屋買賣合同雙方要注意房屋是否屬於此類房屋。

二、雙方當事人主體不合格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欺詐、威迫和乘人之危

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時候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比如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買受人成交後發現內在質量問題的,可以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主張合同無效。

(四)違反法定形式,如房屋買賣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

這種情況下,合同不是當然無效。房屋買賣合同即使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如果買賣雙方均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買受人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佔有了房屋,仍應認為買賣關係有效。不過為了過戶的需要,應補籤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可要求賣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如果雙方未履行口頭合同的主要義務且並不能就此達成一致,則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

(五)合同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其他的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如果有認定為有效,就要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綜上所述,因為很多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這方面的只是欠缺,不知道自己簽訂的是無效合同,所以在簽訂以後會帶來很多的麻煩,從而產生一些糾紛,因此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自己檢視內容,或者請律師或者懂得這方面的工作的朋友來協助自己,這樣可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