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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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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種類有哪些?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比較容易引起糾紛的合同的型別,它的簽訂的過程中有很多地方是需要我們必須要注意的。那麼,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種類有哪些呢?什麼是合同無效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知識的介紹。

一、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種類有哪些?

(一)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房屋轉移。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二)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

(三)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四)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因此對這類合同,應因違反國家政策而認定為合同無效。

(五)非法轉讓,合同無效。主要包括轉讓或買賣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二、什麼是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

《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義在於避免將一些已經成立的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對於許多僅僅是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通過解釋的方法或根據法律的補缺性規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達到鼓勵交易,減少財產損失和浪費的目的。

綜上所述,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型別是比較多的,我們特別是要注意,如果是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買賣合同是不成立的,而且,當事人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和後果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開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