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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依據有哪些

房屋買賣 閱讀(2.58W)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依據有哪些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進步,農村地區的發展也日新月異,來農村投資的人也越來越多,涉及到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問題關係到很多人的切實利益,那證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有哪些呢?

在我國農村地區,如果要證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無效,是要參照我國的合同法來看的,一旦在農村房屋買賣過程中擬定的合同違反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的,損害了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那麼這份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法律的第五十二條提出一是如果買賣房屋的其中一方利用欺騙、威脅、隱瞞等不正當手段強迫或者騙取另外一方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則無效。

具體行為如下:

1、這一行為損害到了國家的整體利益和公眾利益,那麼這個合同是無效的;

2、買賣其中一方和其他違法成員或者犯罪團伙串通,利用各種不正當手段來侵害我們國家、集體以及其他人的利益;

3、表面上採取的是合法的手段,實際在私下裡動用了不正當的手段來謀取利益的,這樣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4、有些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根本性的規定,這樣的合同當然也是無效的。

如果合同中的存在這些免責條款,那麼合同本身是無效的:

第一點,給對方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的;

第二點,因為操作不當或者故意為之而導致了對方財產遭到嚴重損失的。

如果出現以上兩種情況,買賣合同在法律上是不予承認的。

當事人一旦發現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可以依法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會首先考慮這份合同在買賣雙方之間有沒有開始實行,並同時考慮採納買賣雙方的意見再做出相應的判決。

如果咱們的村集體要收回老百姓的宅基地所有權,也是要依據法律法規的條款規定支付原房屋所有權人他的應得的賠償費用。在平時的生活中,經常會遇到農村宅基地房屋漲價了,買賣雙方認為不管哪樣處置都損害了自身的利益,這時就需要法院出面,充分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