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買賣>

遲延交房能否要求開發商賠償

房屋買賣 閱讀(2.36W)
遲延交房能否要求開發商賠償
開發商遲延交房,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約定了遲延交房違約情形的違約責任的,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計算方法處理。倘若沒有約定該項違約責任的,買受人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主張損失,這實際上是買受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常履行可得利益喪失的一種對價轉換,所喪失的可得利益在這裡就是不能入住的利益。因此,這裡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標準講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房屋所在地段的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租金標準如有政府相關部門公佈有關檔案的,可按該檔案公佈標準主張,沒有公佈的,可以訴訟前由自己委託或者訴訟中申請法院委託評估機構評估租金標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