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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承租權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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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承租權,一般指租賃合同到期後,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權利。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其司法解釋中,沒有關於優先承租權的相關規定,所以優先承租權並不是一項法定權利,法律上只規定了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並沒有“優先承租權”。

優先承租權的法律規定

優先承租權更多的是來源於租賃合同雙方的合同約定,如”本合同到期後,如甲方繼續出租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權“等等,即合同有約定則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無約定則沒有。但一些地方性法規、規章對優先承租權作出了規定。例如,《鄭州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6條、《廈門經濟特區城鎮房屋管理條例》第45條均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