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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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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轉讓股權事項的通知方式及內容要求

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對通知的方式,明確了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如果未來對通知與否發生爭議,以“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的股東,要對已經通知進行證明。所以,股東以“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進行通知時,為了避免未來出現爭議時對自己不利,要對通知的證據進行固定。

對通知的內容,其他股東有權主張收到股權轉讓的“同等條件”的相關內容,即應當在通知中將轉讓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一併明確,才相當於通知了“同等條件”。另外,因“同等條件”中對股權轉讓的“數量”進行了明確,股東主張優先購買部分股權的,將無法得到支援。

公司法

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應當向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但轉讓股東依據本規定第二十條放棄轉讓的除外。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及本規定所稱的“同等條件”時,應當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2.明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

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支付受讓股權對價款需要資金籌集時間,《解釋四》對權利行使的期間作出了規定。章程如對此有明確約定的,優先遵照章程規定執行。如果章程沒有規定的,以通知確定的時間為準。但通知確定的時間短於30天的或通知未明確行使權利期間的,行使期間確定為30天。

對於我國的企業的經營管理,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做了十分嚴格的限制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了企業內部的股權轉讓的情形的,一定要注意股權的變更登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