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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優先承租權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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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優先承租權維權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優先承租權行使




    1、行使主體



    行使優先承租權的主體只能是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了享有優先承租權的承租人。但經原出租人同意,取得承租權利的次承租人因此也享有優先承租權。



    2、行使條件



    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須在租賃協議期滿下一個租賃協議尚未簽訂的階段,出租人繼續租賃房屋;二是承租人須以“同等條件”表示繼續承租原租賃房屋。



    對租賃協議期滿下一個租賃協議尚未簽訂的階段如何界定,是關於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時間要求,筆者認為,遵從合同自由原則由租賃雙方協議明確約定。



    因為我國的房價過於的高昂,有許多人沒有經濟能力去購買房屋,那麼也是會有許多的公民會選擇租房居住,那麼在租房後承租人以及房屋所有權人也是需要簽訂租房合同的,並且也要在租房合同中寫明雙方的身份資訊以及租房的具體費用和期限,同時也是會寫明違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