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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優先賠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2.89W)

汽車交強險很明顯的就是通過保險具備的這種特殊的保障功能來維護社會穩定的,交通事故當中涉及到的經濟賠付跟醫療費用上的花銷,如果沒有交強險的話會使很多家庭都揹負特別沉重的經濟負擔,國家將交強險列入強制性的要求是很有必要的。接下來我們主要是一起來了解一下交強險優先賠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交強險優先賠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交強險優先賠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不是優先賠償,是按比例賠償,因為《交強險條款》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列入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物質損害賠償金之後,且用逗號將“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排列前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予以隔開,原因也正在於物質損害賠償金不同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使被害人的人格權等遭受侵害時,賠償義務人依法應承擔向賠償權利人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責任。其針對的僅是受害人心理和肉體上的無形痛苦,不同於一般的物質損失。其功能在於消除和減輕權利人所遭受的精神創傷,彌補和撫慰受害人的哀怨情緒,同時懲罰和制裁不法行為。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第8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被告承擔的賠付專案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條款也無“肇事司機構成刑事犯罪,保險人可以免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約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屬於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範圍。

二、交強險賠償原則是怎樣的?

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本條例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從保護道路通行者人身安全、維護道路安全和暢通角度出發,確立了生命權高於路權的核心思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與《道路交通安全》相配套的一項制度,秉承其立法主旨,重視對生命的保護,對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採取了全新的賠償原則。 條例第23條設定了“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作為對本條賠償原則的補充。結合第23條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責任情況下,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具體情況分別在死亡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下進行賠償。

另一種是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情況下,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在被保險人無責任賠償限額下進行賠償。這一方面體現了對受害人的保護,無論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均能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另一方面也兼顧投保人以及社會公共的利益,體現公平性原則。

交強險其實並不存在的所謂的優先賠償的,因為交強險在賠償的過程當中是按照相應的比例來賠付的,有人關心交強險的優先賠償,主要是因為在交強險的相關規定當中有提到關於精神撫卹金的賠償,其中不同專案的賠償數額交強險都是有限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