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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的優先受償權在我國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抵押擔保 閱讀(1.77W)

股權質押後債權人該如何實現自己的權利,股權質押的債權已經到期而債務人不積極履行該債務的,質押財產債權人的債權該如何實現,這裡就涉及一個優先受償權的問題,那麼股權質押的優先受償權在我國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今天我們在這裡做一簡單梳理。

股權質押的優先受償權在我國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股權質押的優先受償權在我國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四百三十五條【質權的放棄】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條 【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六條 【留置權、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的順位原則】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以上法律條款我們可以得知,股權質押的優先受償權在我國的法律規定明確指出,債務人不積極履行已經到期的股權質押債務的,質權人就是有權利把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進行優先受償,同時還可以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榆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