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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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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受償權即非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它是一種不表現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權能的優先受償權,故稱“狹義的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受償權的一種,是法律規定的一種權利人優先於其他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權利。由於法國民法典沒有留置權的規定,因此,許多應適用留置權的法則通過優先受償權調整,使優先權具有較廣泛的調整領域,成為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法國民法中的優先權,即債權的優先受償權。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