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買賣>

買賣不破租賃優先權的規定是什麼

房屋買賣 閱讀(2.43W)

買賣不破租賃優先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買賣不破租賃優先權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二、哪些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一)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主張合同無效的一方需要舉證證明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存在上述幾種情形之一,而本案中李某所依據的就是第五種情形。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無效: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房屋;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2、未經批准建設的臨時建築;

4、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

5、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同時又做了除外的規定,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了相關部門批准的,也就是權屬完整的,租賃合同有效。

總之,出租人不能以個人的感覺去推斷承租人有沒有意向購買該不動產,買不買這是承租人的事情,但是否通知到位這就是出租人要注意的了。假如說出租人沒有提前告知承租人一聲,那麼承租人其實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申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