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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優先受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抵押擔保 閱讀(8.92K)

在我們生活中,一提到抵押,就會想到經濟糾紛,借錢欠錢還不起還不起,導致把家裡的值錢的抵押出去。那麼抵押在法律中具體的作用是什麼呢?抵押權有什麼特殊性嗎?

抵押權優先受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抵押權優先受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首先抵押權就是債務人出於資金的需要而向債權人籌集資金時,向出資人提供的質押保障。在於資金無法償還時,用用抵押物(擔保物)履行償債義務。所以一般抵押物和借款資金價值只能高於或者等於。抵押物價值不能低於債權人的出資金額。

抵押權具有幾項特殊性:

1、提供抵押物的不能是債權人,債務人或擔保人都可以提出抵押物擔保。

2、抵押權從屬於擔保物權法。但同時,抵押權屬於約定擔保物,而不屬於法定擔保物。

3、抵押權具有的法律權利是:優先受償權和變價權

4、抵押物只需要登記,不必轉移抵押物。

從上面講到的抵押權特性中,我們看到了題目中提到的優先受償權。從以上幾點特性我們注意到了,抵押權的用處是出於對債務人償債的動機而存在的,也就是說債務人抵押擔保物是出於還不起錢的情況下,抵押物代替債務人對債務進行清償的行為。

二、什麼是優先受償權呢?

優先受償權是指約定特殊債務人的在償還債務時優先於一般債務人的受償權利。債權人在擁有抵押物擔保物時,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資金的,債權人有權利將抵押物變賣、拍賣用來將資金變現用來抵扣債務;其次,同一個抵押物先後兩次分別抵押給不同人的,按照優先受償原則,抵押給第一個的債權人,擁有優先受償權。而第二個債權人則是第二順序受償人。其三,當債務人破產清算時,抵押擔保物不算在破產財產清算分割之列。

通過以上可以得出結論:抵押權優先受償原則是以保護債權人利益不收損失的法律,同時抵押物也是執行債務人未盡償還義務時代替償還義務。抵押物擁有優先受償權原則,債主以擁有抵押物從而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同一抵押物的兩次抵押,以先者為優先受償人。抵押物需要登記處理,抵押物目的地可以不進行變更。抵押物也可以是擔保人提供。最後一點,抵押物不在破產清算名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