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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優先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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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租賃優先權規定是什麼?

土地租賃優先權規定是什麼?

土地租賃優先權規定是在我們國家,土地租賃是不享有優先權的。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而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依法交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用於出租,而我國法律法規並無土地使用權人出賣土地使用權時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在當事人未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下,承租人無權主張其享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與出讓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意義是不同的。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單位用地和個人住宅用地我國在轉讓規定上都是有區別的,下面就為大家做一個詳細的梳理。

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是為轉讓,轉讓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對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的權利。轉讓的內容包括出售、交換和參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簽訂合同,受讓方還必須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土地租賃在我們國家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利用租賃這樣一種方式是可以獲得土地的使用權,緊接著就是可以利用土地來創造一些經濟方面利益,但是我們國家無論是《土地管理法》還是其他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土地租賃具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