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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10年後房產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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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10年後房產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離婚已經不是什麼新鮮的事了,不少夫妻一言不合就提出了離婚,選擇離婚的方式很多,但是無論是哪種方式都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尤其是房產分割的問題。處理不好就會引發糾紛,甚至出現了協議離婚10年後房產糾紛的事件,但是怎麼處理,可以到本文進行了解。

一、協議離婚10年後房產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並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週期較長,比如30年還貸期間,並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2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採取其他擔保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對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託代理人(包括律師)委託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託書必須辦理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後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後果等。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覆(國稅函(1999)391號1999年6月3日)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因此,如果因為夫妻離婚房屋產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這樣,就可以避免房價1.5%~3%的契稅。2006年9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釋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引起了因夫妻離婚而導致產權變動是否應繳納契稅的爭議,因為該通知也未明確此問題,但從之後實施的情況來看,因夫妻離婚導致產權變動依然是做變更登記手續,仍不用繳納契稅。

二、時間分先後的幾份離婚協議書效力糾紛

律師建議,當事人在離婚過程中,可以產生兩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甚至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後,還會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新的協議。那麼,作為律師,應如何掌握和處理涉及多份離婚協議的糾紛呢?

1、後簽訂的協議優於先簽訂的協議

一般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為最後簽訂的協議,因此,在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

若在辦理離婚手續後,雙方又達成了新的協議,新的協議效力優於民政局備案協議的效力。

2、爭議內容有處理的協議優於爭議內容沒有作出處理的協議

當事人辦理離婚手續前若先後簽訂了幾份離婚協議,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內容並未涵蓋前面離婚協議中的某些內容,在前簽訂的這些內容也具有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在這種情況下,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之後沒有協議,而民政局備案協議書中涉及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之前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後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大家應該慎重,協議離婚涉及到的內容相對比較複雜,經歷的時間也是非常久的,因此大家要認真對待。當然處理房產糾紛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來,嚴格依據婚姻法,處理好房產的分割,確保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不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