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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出現購房合同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房產證 閱讀(2.84W)

在房產交易中,購房者和開發商經常會出現購房糾紛。有些糾紛是因為房屋質量,有些是因為沒有按時交房,有些是因為房屋面積等。針對各種不同的糾紛型別,具體的處理購房合同糾紛的辦法也是不一樣的。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相關對策。

2021年出現購房合同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1、買房子“縮水”可以解除合同嗎?

很多買房者都可能會遇到面積縮水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給出了答案:商品房買賣中,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房戶請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不予支援。

該解釋還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認定為欺詐,買房戶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援。買房戶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房戶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商承擔,所有權歸買房戶;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房地產開發商返還買房戶,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商雙倍返還買房戶。

2、銷售廣告能不能成為合同內容?

據估算,90%以上的商品房是通過宣傳廣告進行促銷的。為此,開發商都為廣告的設計絞盡腦汁,於是,一些商品房廣告便被“注水”,什麼“城市綠洲”、“皇家園林”、“距地鐵口五分鐘距離”、“學校、幼兒園、超市、會所等小區配套設施一應俱全”等極盡誘惑的廣告隨處可見。可等買主簽訂合同、付了房款之後,才發現廣告所說完全是“虛無縹緲”。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商品房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解釋特別提到,這些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房產商惡意違約欺詐怎麼辦?

人們在買房過程中可能遇到過這樣的“怪事”:明明已經和賣主簽訂了買房合同,可等房子快要按期交付時,賣主卻告知這房子已經賣給了另外的買家。對此,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房戶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告知買房戶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房地產開發企業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房戶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責任: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4、質量出現問題如何解決?

該司法解釋給出了明確規定:如果購買的商品房因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法院應支援買房戶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和賠償損失的請求。

同時,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修復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房戶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房戶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也應該支援。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房屋質量糾紛的處理方法,根據具體的糾紛型別不一樣,處理的辦法也是不一樣的。如果你遇到上文中類似的問題,你可以參照相關的辦法來處理。如果是上文中為您列舉的情況以外的糾紛,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