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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代理詞原告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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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財產糾紛代理詞原告應該怎麼寫?

離婚後財產糾紛代理詞原告應該怎麼寫

1、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糾紛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性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或者加上尊稱“尊敬的”字樣。

2、序言

序言亦即開場白,要儘量簡潔,一筆帶過,因為重點在於代理意見部分(即正文)。序言通常包括:

1)說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託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說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後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閱案卷、調查瞭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說。如繫上訴案件,則要說明對一審判決的看法和意見。

3、正文

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係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當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依據法律事實和法律規定,陳述並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援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和駁斥對方的錯誤觀點。

代理意見通常可以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實體法)和訴訟程式(程式法)等幾方面或其中一兩個方面展開論述。

一般來講,代理意見的內容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述:

1)陳述糾紛事實,提出有關證據,反駁對方不實之處;

2)對糾紛的主要情節,形成糾紛的原因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進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性質;

3)闡明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當事人彼此之間互相諒解,把權利和義務有機地統一起來;

4)提出對糾紛解決的辦法和意見。這部分內容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5)如系二審,還應對原審法院的判決進行評論,提出意見和看法。

這部分內容,要從具體案情出發,抓住本案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闡明幾個問題,為解決糾紛提出切實可行的主張、意見、辦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

4、結束語

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要求要言不繁、簡潔明瞭,使聽眾對整個代理詞留下深刻、鮮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註明日期。

其實,大多數民事糾紛案件當中的原告代理詞都是讓專業的律師去寫的,代理詞跟訴訟狀不一樣,特別是在代理意見當中,代理意見要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國家相關的法律依據寫,沒有什麼法律常識的人通常都寫不好代理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