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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媽離婚財產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財產分割 閱讀(1.31W)

爸媽離婚財產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爸媽離婚財產糾紛,在不違反國家規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可以任意處置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子女沒有權利參與財產分割,雙方協商,也可以把財產分成3份,子女的那一份是夫妻雙方贈與的,子女有財產繼承權,但是沒有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權。

一、一般夫妻離婚的財產分割子女不參與,因為子女有父母的繼承權,所以死後子女可以繼承財產,所以財產分割他們已經間接得到利益.因為兒女成年,如果已經參加工作就更不可以了,最多是給些撫養費.如果你們已經進行了財產約定的話,法院當然尊重你們的意見.

1、家庭財產的分割是可以那樣分的,你們夫妻二人可以隨意處分你們的財產,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在你們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把家庭財產分成三份,夫妻雙方各一份和孩子一份,對於此國家是無權干涉的。其實那一份可以看成是你們夫妻雙方贈與給孩子的。關於孩子是否有權利分割家庭財產,他是沒有這個法定的權利的,關鍵還是看夫妻雙方的協商。

2、關於全部債務的問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至於是不是預留孩子至大學畢業止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支出 ,這個法律是沒有規定的,你可以留也可以不留,但是孩子以後發生的撫養費你們是應該承擔的,就是說以後預留的分額不夠你們還是得負擔的,而且孩子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綜上所述,爸媽離婚財產糾紛,夫妻雙方除了分割共同財產,對於共同的債務,也應當共同負擔,如果共同財產不能償還所有債務,雙方協商償還協議,如果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的債務,歸個人負擔,如果夫妻一方死亡,那麼另一方應當承擔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共同債務。子女在必要時可以提出超過判決數額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