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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協議離婚後財產糾紛如何處理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3.09W)

對於已經協議離婚的夫妻,在離婚後針對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有異議的話,可以在離婚後一年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並對財產重新進行分割。但一般只有在離婚協議存在脅迫、欺詐等情況,法院才會支援撤銷離婚協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上述兩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於《離婚協議》的保護是比較充分的,一般情況下不能推翻已簽訂的《離婚協議》,司法實踐中對於“欺詐、脅迫”的認定也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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