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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財產分割 閱讀(2.31W)

離婚財產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原則:

1、適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各項原則。

離婚後財產糾紛實質是離婚糾紛之延續,仍屬離婚糾紛,受《民法典》調整,故應適用《民法典》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各項原則。

2、對財產分割協議從寬審查的原則。

離婚糾紛中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三大內容是一個整體,財產分割方案是雙方慎重考慮,權衡利弊後作出的決斷,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具體表現,不宜輕易否定。對財產分割協議應以形式審查為主,以尊重當事人約定為原則,變更協議內容為例外。

3、尊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的原則。

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注意,法律規定可以撤銷或變更原財產分割協議的情形並不包括顯失公平、重大誤解。不能以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為由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的當事人在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難免帶著感情、親情及他人無法感知的因素,達成的協議也就未必絕對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標準來判斷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公平、合理。

4、一方對另一方在《離婚協議書》訂立後,離婚證書領取之前購置的財產主張權利的,應審查該財產資金來源、形成經過及訂立《離婚協議書》時雙方是否知道該情況或已作處理。如離婚協議中已約定財產歸屬,對要求重新分割的請求不予支援。

5、對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提起訴訟要求予以分割。

6、對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已提出的某項財產,因證據不足,法院未予認定,後該當事人又有充分的證據,應該對原判決申請再審,而不得再次提起訴訟。但原判決未作處理或明確告知如有新證據可另行起訴的不在此列。

7、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提起訴訟的,應審查離婚時雙方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爭議財產的存在、是否已與其他財產或債務合併處理等等。如不屬於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情形的,不應重新分割財產、處理債務。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