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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小產權房和大產權房?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4.69K)

什麼是小產權房和大產權房?

隨著人口的增多,房產或多或少成為了炙手可熱之物,而產權證則是擁有房產的證明。現今,小產權房合法化的越來越引起大眾的爭議,大部分人認為產權房加爾比較怕便宜,但這其中的最大區別則是有無產權證。那麼,下面我們就共同瞭解一下什麼是什麼是小產權房和大產權房。

一、小產權房和大產權房的區別

1、小產權房的產權不完整。

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規定:凡按市場價購買的公房,購房者能夠擁有全部產權。按照市場價購得住宅的房主,也就擁有了住宅的各項支配權利,也就是擁有了房屋、住宅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小產權房通常是指在中國農村和城市郊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用於銷售的住房。廣義的小產權房分為政府批准有正規建設手續的小產權房和沒有合法建設手續的房屋。前一種小產權房,購房者購買房屋之後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購買5年以後才能進行,原售房的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後,按個人與單位或政府各自所佔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部分產權強調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而對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行使則限定在一定範圍之內。通過政府批准有正規建設手續的新民居是合法的,可以長久擁有居住。

而另外一種沒有合法建設手續的房屋,是真正意義上的小產權,由於集體土地在使用權轉讓時並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因此這類住房無法得到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也稱鄉產權房。甚至由於不合法,它隨時會被強制拆除。

2、性質的區別。

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房”,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鄉產權房”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於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根本不能夠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佔用耕地違法建設的。

與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也沒有開發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一般僅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1/3甚至更低,這也是小產權房價格低廉的主要原因。

雖然小產權房房子價格低,但伴隨的風險卻不容忽視。從目前的市場情況來看,小產權房的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擾亂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秩序,影響城市建設發展得不到法律任何與保護。因此為了減少大家的經濟損失和日後的麻煩,購房者在買房時還是選擇些大產權的房子好!

二、小產權房性質分類

“小產權房”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於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不能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佔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

小產權房產生原因

1、城市房價過高:中國許多大中城市的高房價是催生小產權房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於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價長期快速上漲,遠遠超出了當時當地一般就業人員的收入水平。與此同時,政府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建設無法滿足這些住房需求。小產權房存在著大量現實的購買群。

2、擦邊球的空間:根據法律規定,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上,農民可以自行經營,而且農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正是因為政策法律規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導致了各地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給小產權房留下了一個擦邊球的空間。

3、農地制度不合理:小產權房是農民集體自發在其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設的房產,不需要繳納類似開發商為獲取土地交給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徵收農民集體土地支付的徵地費用);由村集體牽頭開發,省去了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市政建設費用及成本費。在這一開發過程中,農民集體通過出售小產權房獲得的收益高於政府徵收土地的補償金額。

可知,小產權就是沒有經過審批土地建的一般指獲得過鄉鎮的證明,沒有正式的國家性的房產證;與大產權房相比具有一定的侷限性。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無法合法轉讓;拆遷難補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