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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哪些部分屬於業主共有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6.09K)

小區內屬於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一、建築區劃內的道路,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築區劃內的綠地,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三、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
四、物業服務用房;
五、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六、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裝置,避難層、裝置層或者裝置間等結構部分;
七、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道路、綠地等的權利歸屬】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車位、車庫的歸屬】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小區內哪些部分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