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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誰 | 《民法典》明確了

物業糾紛 閱讀(2.94W)

一、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誰

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誰,《民法典》明確了

民法典中規定將小區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劃歸業主,也就是說,物業公司利用小區外牆或電梯張貼廣告等‘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行為不僅須經業主同意,由業主共同決定,而且該廣告收入為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這不僅加強了對業主權利的保護,也強化了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

《民法典·物權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282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應當屬於業主共有。

第278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由業主共同決定,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二、維修基金應該屬於誰所有

小區維修基金應當屬於業主共同所有,在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需要經由業主共同決定後才能使用,並且物業應當將使用情況向業主公開。

《民法典·物權編》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佈。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第九百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