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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業主有管理權嗎?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9.49K)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業主有管理權嗎?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業主有管理權嗎?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業主有管理權,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同管理權範圍有哪些?

共有部分是建築物區分所有的核心重要問題。根據各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共有部分範圍包括:

1、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門廳、電梯、走廊、屋頂、地下室。

2、不屬於專有部分的附屬建築物:

①建築物的附屬物,如給水排水裝置、供電裝置、空調裝置、各種配備線等;

②建築物的附屬裝置,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車場、建築物外的照明裝置等。

《城市房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以列舉的方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範圍:門廳、陽臺、屋面、樓道、廚房、院落、上下水設施、基礎、柱、樑、牆、可上人層蓋、樓梯、電梯、水泵、暖氣、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

3、共有所有權包括三項權能: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1)所謂使用權是指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依其設定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享有正當使用的權利,包括共同使用與輪流使用。

如庭院、電梯、走廊等依其性質可共同使用。而電話、洗衣機、球類、會客室等僅可供輪流使用。

(2)所謂收益權是指收取共有部分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的權利。對於共有部分所產生的收益,除區分所有權人間另有約定外,應當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部分應有的比例收取。

(3)所謂處分權,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對於事實上的處分,如對共有部分及其相關設施的拆除,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會議決定。對於法律上的處分,如區分所有權人處分共有部分時,應隨同專有部分同時進行。

建築物區分的所有權對於業主是很重要的,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包括共有、專有兩種型別,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任何人不得侵犯,若是被侵犯所有權人可以向侵權人索要賠償。對於共同部分,則需要所有業主一起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