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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共用部分的規定有哪些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36W)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共用部分的規定有哪些?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共用部分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道路、綠地等的權利歸屬】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車位、車庫的歸屬】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車位、車庫的首要用途】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自治管理組織的設立及指導和協助】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具有哪些特徵?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具有集合性與主導性。構成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三項要素即專有所有權、共有所有權(還有土地使用權)和共同管理權這些不同的權利是集合在一起的。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具有整體性與不可分割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專有所有權、共有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三項權利必須結合為一個整體,不可分離。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具有權利主體身份的多重性。由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由專有所有權、共有所有權及共同管理(成員)權所構成,因而區分所有權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即專有所有權人、共有所有權人及成員權人(業主)。而在一般不動產所有權,其權利主體身份只能是單一的,要麼作為所有權人,要麼作為共有權人,而不得同時具有所有權人和共有權人的雙重身份。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具有權利內容的複雜性。傳統的不動產所有權內容,即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比較單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即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非常複雜,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

一是權利主體作為專有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是權利主體作為共有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三是權利主體作為共同管理團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權利義務關係。

在購買了商品房以後,對本人的房子業主有專用權,但類似於電梯、小區的健身器材,小區範圍內的這些道路,全體業主都可以共同使用,一般情況下都是在物業公司的統一管理下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