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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共有權利部分有哪些?

物業糾紛 閱讀(1.18W)

一、業主共有權利部分有哪些?

業主共有權利部分有哪些?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這一規定,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範圍作了劃分,業主共有範圍分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

(二)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屬物;

(三)建築物所佔有的地基的使用權;

(四)住宅小區的相關設施。

二、業主享有的共有權適合所有共有權一樣的嗎?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中的共有權的法律特徵與一般共有權的法律特徵相比有著以下顯著的區別:

(1)從主體上看,共有所有權人的身份具有複合性,集專有權人、共有權人、管理團體成員的三種身份於一身。而一般共有權人的身份則是單一的,只能作為共有權人。

(2)從客體上看,區分共有所有權人的客體範圍較為廣泛,不僅包括法定共用部分,而且也包括約定部分。而一般共有權人的客體通常只限於一項財產

(3)從內容上看,區分共有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比較廣泛,包括:

①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整體所共同享有的權利義務;

②對建築物的其中某一部分所共同享有的權利義務;

③一部分割槽分所有權人可在建築物某一部分的共用部分上所設定專用使用權所產生的權利義務;

④因建築物基地的利用而發生的區分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一般共有權人的權利義務則比較簡單,僅僅限於各共有權人之間因某一財產而發生的權利義務。

(4)從種類上看,區分所有權人的共有權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如法定共有權和約定共有權、全體共有權和部分共有權、對建築物的共有權和對附屬建築物的共有權、無負擔的共有權和有負擔的共有權(專用使用權)。而一般共有權人僅僅可分為共有權(分別共有權)和共同共有權兩類。

(5)從權利變動上看,區分所有權人的共有權的設定、移轉、消滅隸屬於專有權的設定、移轉和消滅,前者從屬於後者,後者處於主導地位,共有權人無處分權。而一般共有權的設定、移轉、消滅,依共有權人獨立的行為為之,不存在主從關係問題。另外,區分所有權人的共有權的出讓必須伴隨專有所有權的出讓而出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一般無優先購買權。而一般共有權(按份共有)的出讓,其他共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6)從標的物分割上看,區分所有權人的共有權的標的物不得請求分割,這是維護區分所有權法律關係的需要。而一般共有權的標的物,共有權人可以請求對自己應有部分進行量的分割。

業主享有的共有權利通常都是和建築區域內有關,建築區域規劃類的就是屬於業主共有的。當然這裡只是指小區內部的所有道路也好,附著物也好,建築區域內的所有綠地也是屬於業主共有的,除非是一些有情況說明的公共綠地,或者是自己個人的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