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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的房屋,經過份額佔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可以對房屋變更性質或者用途。共同共有的房屋,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直接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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