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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房屋共有人同意簽訂買賣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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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類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爭議,可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未經房屋共有人同意簽訂買賣合同有效嗎

第一,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房屋出售時,因為其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是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權處分該房產的正當性,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從合同法的鼓勵交易、維護交易穩定的立法精神以及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出發,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那麼,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共同名下的財產,在房屋出售時,基於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後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由於是夫妻關係,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那麼房產共有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即買方。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對購房人提出預防上述糾紛的建議:

第一,應該審查購買房屋共有權狀況,可通過委託律師去房管部門查詢。

第二,對房主已婚的,一定要配偶簽署同意出售房屋的書面材料。

第三,可以與房主簽訂定金合同,定金性質約定為立約定金,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百分之二十,後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買方仍然可以依據定金罰則要求房主支付雙倍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