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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改變房屋用途手續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2.08W)

出租人改變房屋用途手續有哪些

出租人就是房東,對出租房子具有所有權,但是把房子出租出去後,使用權在租客受理,並不能輕易改變房屋用途,但辦理一些手續是可以改變房屋用途的。那麼,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出租人改變房屋用途手續有哪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出租人改變房屋用途手續有哪些

1、如果改變承租人租房的用途,首先應該結束租賃合同;

2、支付承租方違約金,方可改變房屋用途。

首先,根據我國“房地合一”和“房隨地走”的基本政策,建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使用功能決定於所附著土地的用途,《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明確規定土地用途的改變應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次,房屋用途的改變涉及建築物使用目的的根本改變,屬於關係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二、改變房屋用途的處理方式

出租人未辦理變更手續,擅目改變房屋用途出租;

租賃合同無效

②如果出租人在合同簽訂的時候對承租人隱瞞真實情況,那麼出租人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出租人與承租入約定改變房屋用途而簽訂出租合同

①一審開庭前,改變用途獲得相關部門審批,那麼租賃合同有效

②在一審開庭前未獲主管部門批准的,則由對改變使用功能負有報批義務的當事人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

承租人在對租賃房屋適用過程種自行改變房屋用途

不影響合同效力,出租人可以根據合同請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將住宅小區的房屋附屬設施如架空層、消防通道等出租用於商業目的

合同確定無效,損失各自承擔。

出租人雖然可以改變房屋用途,但是必須在解除租賃合同後才可以改變,而且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必須經過出租人同意。若因此發生糾紛,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