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建設工程糾紛>施工合同糾紛>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能否改變用途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6.74K)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能否改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