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出租人改變房屋用途解除租房合同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房屋租賃 閱讀(7.95K)

出租人改變房屋用途解除租房合同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一、出租人改變房屋用途解除租房合同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需要賠償,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二、出租人改變房屋用途需要哪些手續

1、如果改變承租人租房的用途,首先應該結束租賃合同;

2、支付承租方違約金,方可改變房屋用途。

三、改變房屋用途的法律規定

1、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改變房屋用途設有強制性規定。

首先,根據我國“房地合一”和“房隨地走”的基本政策,建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使用功能決定於所附著土地的用途,《物權法》第140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明確規定土地用途的改變應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次,房屋用途的改變涉及建築物使用目的的根本改變,屬於關係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2]因此《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為商用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以及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2、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房屋用途改變的強制性規定屬效力性規範。

民法理論認為,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法律行為並不一定為無效,應將強制性規定區分為禁止性規範和效力性規範。如果法律並不否認法律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只是對法律行為的外部條件有所要求,則為禁止性規範。

就未經主管機關批准的房屋用途改變問題而言,首先,如果將其作為禁止性規範,則房屋所有人的行為僅能依靠主管機關的處理或處罰加以糾正,如果在合同效力上不加以否認,就會導致房屋所有人逃避應補交的國家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影響土地分類管理、都市計畫和相鄰房屋權利人的利益,損害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同時也是對其他守規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

其次,由於不同用途的房屋在消防、水電等方面的設計佈局及程度均有不同,如果擅自改變房屋用途而沒有辦理配套的設施變更,則容易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可以推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用於出租的行為是法律所不欲的,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房屋用途改變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效力往規範,當事人違反此強制性規定即導致租賃合同無效。

出租人是由權力更改房屋使用的,畢竟是自己的房子,想怎麼來都可以。前提是必要把現在的租賃協議解除掉,否則出租人就是違反了租賃協議。那麼承租人由權力要求賠償違約金,也有權力讓出租房賠償自己的損失,出租房也是有義務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