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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放火和失火罪如何劃分

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劃分故意放火和失火罪: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週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故意放火和失火罪如何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