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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中房屋用途應該怎麼約定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49W)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備條款,作為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使用。
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指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體的使用用途,因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證房屋符合一個類用途的要求,對於房屋以外的因素無法保證,並且具體使用用途所要具備的房屋類用途以外的條件是針對使用者的。
如果雙方同意在合同上對具體用途作出約定,那麼也應在合同中註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709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房屋租賃中房屋用途應該怎麼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