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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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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是什麼

深圳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是什麼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組織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三)代表業主大會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配合街道辦事處、社群工作站或社群居民委員會做好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群管理工作;

(六)公佈業主委員會及委員的有效聯絡方式,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深圳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成立情況向物業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表;

(二)業主公約;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四)選舉和表決結果統計表;

(五)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基本情況及委員分工情況。

區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後10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群工作站或社群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九條

前條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情況向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

(三)模範履行業主義務,未欠交物業管理服務費、專項維修基(資)金等;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時間和一定組織能力;

(六)未在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內任職。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原則上應由具有深圳戶籍的委員擔任,但全部委員均不具有深圳戶籍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模範遵守業主公約、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專項維修基(資)金;

(二)定期與業主溝通,瞭解業主在物業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向業主委員會報告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參加由市、區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參加市、區主管部門召集的會議。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業主委員會活動檔案,並指定專人保管,也可以委託所在地社群工作站或社群居民委員會管理。檔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各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備案的材料;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檔案;

(七)業主和使用人的書面意見、建議書;

(八)維修資金收支情況;

(九)其他書面和實物資料。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的會議。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社群工作站或社群居民委員會派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一名執行祕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執行祕書的津貼數額由業主大會確定,從物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四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為3年。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2個月內,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報告區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同時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不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所在區主管部門責令該業主委員會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逾期仍不組織的,由所在地社群工作站或社群居民委員會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因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未能達到法定人數等客觀原因未能如期換屆改選的,業主委員會仍應繼續履行職責,直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四十八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後10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印章、檔案資料以及財物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超過40%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增補。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增補工作的,區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逾期仍不組織的,由所在地社群工作站或社群居民委員會組織增補工作。

第五十條

分期開發的物業經已入住過半數投票權的業主申請,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新一期物業的業主入住後,應當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增補的候選人從新一期物業的業主中推舉,差額比例不得少於20%。

增補委員的數量根據新增投票權數佔已有投票權數的比例計算,但增補後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總人數不得超過17人。

增補工作完成後,原臨時業主委員會報經區主管部門備案後,自動轉變成為正式業主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主任提議或經區主管部門建議,並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其委員資格終止,並予以公告:

(一)不再是本物業區域業主的;

(二)因違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員義務的;

(三)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四)連續三次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五)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

(六)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七)在物業管理專案所聘請的物業管理企業工作的。

其中(一)、(二)項情況委員資格自動終止,其他情況須報下次業主大會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業主委員會、社群工作站或社群居民委員會可以請求該區域的轄區民警協助移交。

第五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製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並加蓋印章後存檔。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送達每一位業主:

(一)關於專項基(資)金的使用的建議;

(二)關於調整物業管理服務費並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三)根據業主大會的表決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採取何種方式(招標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議;

(四)對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的年度管理服務計劃初審並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五)關於決定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的決議;

(六)關於罷免委員的建議;

(七)其他涉及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或全體業主利益的重大決議。

第五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的決定給業主造成損失的,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14日內應當依法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並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依法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規定,並遵照執行。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釋出資訊,必須經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方可對外公佈。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簽字:

(一)關於專項基(資)金的使用的建議;

(二)關於調整物業管理服務費並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三)根據業主大會的表決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採取何種方式(招標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議;

(四)對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的年度管理服務計劃初審並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五)關於決定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的決議;

(六)關於罷免委員的建議;

(七)向市、區主管部門投訴、申請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的決議;

(八)其他涉及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或全體業主利益的重大決議。

第五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解散的,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所在地區主管部門,並在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第五十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社群工作站或社群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綜上所述,深圳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需要多方面的組織和配合,業主需明確相關條例,依照規定建設業主委員會,使其更方便地替居民化解糾紛,解決矛盾。業主委員會也充分維護和保障居民利益不受損,推動小區向構建更加和諧和友好的小區氛圍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