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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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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需要什麼條件

現代化小區都是有專門的物業服務公司來提供管理服務的,自然作為小區業主也應該支付給物管公司一定的費用。但是在業主與物管公司、人員之間也會產生物業糾紛。物業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同個小區的眾多業主,在處理過程中,業主也可能因共同利益聯合起來,一個案件的處理在涉案小區會產生示範效應,處理不當將直接影響社群穩定,給案件審理帶來較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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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

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

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過一年的.

籌備小組開展籌備工作:

籌備小組經批覆成立後,應告知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在15日內將其掌握的全體業主名單、聯絡地址及其聯絡電話等材料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收到有關材料後5日內將上述資料交予籌備小組。

籌備小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擬好《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並在小區(大廈)內明顯位置張貼公佈,徵求業主意見。

籌備小組組織各樓宇業主通過自薦或推薦方式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