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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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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由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徵地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由

1、被徵收人對徵收行為的合法性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徵收人即國家機關作出的徵收決定為訴訟標的,該訴訟型別為行政訴訟不能為民事訴訟

2、土地被徵收後,徵收機關未給予補償或者末給予充分補償的,被徵收人起訴要求徵收機關支付補償費或者要求增加補償費的案件,即對徵收標準提出的訴訟,也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不宜列為民事案件受理.

3、只有在徵收補償費用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求取得自己應得部分的補償費用時,才能作為民事案件處理,適用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的案由。

4、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分配方案之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配土地補償費的,人民法院不能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5、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承包地上的建築物和生長物的補償,是對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截留,承包經營權人起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求取得其應得份額的,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6、安置補助費和社會保險費用,是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性的補償,其分配應當按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進行,如果約定分配給失地農民個人的,被徵收土地的農民可以起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該筆費用,否則不能作為民事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