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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款分配的糾紛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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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款分配的糾紛的立案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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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款的分配

一般徵地補償,只要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以集體所有土地為生產資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員。現在生活在農村,在企業打工的也算在被徵地農民範疇的。

下面這五類人是不納入徵收補償範圍的:

1.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編內工作人員及退休、退職人員;

2.因子女頂替或原在區外工作,離退休、退職後回原籍等原因戶口遷移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3.因其它原因將戶口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寄住人員、暫住外掛人員;

4.本細則實施前,發生徵地時被安置到行政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並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人員(徵土工);

5.其他不可計入物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審定,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員會審定,報鎮人民政府確認。

以上是徵地補償款的分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