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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農村徵地補償分配糾紛問題?

補償標準 閱讀(3.06W)

一、如何解決農村徵地補償分配糾紛問題

如何解決農村徵地補償分配糾紛問題?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徵地資訊公開糾紛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對我國農村公民來說,土地徵用補償費用分配權是一項法定的財產性民事權利,對該民事權利的侵害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依法由侵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再說,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行為,也是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權的具體體現,本身就是一種民事行為。因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與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組)之間因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所引發的爭議應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對此,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徵地補償款怎麼管理和使用?

徵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徵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徵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和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

綜上所述,在政府徵地過程中,要給被徵地群眾補償到位,保障其合法權益。現實生活中,圍繞補償款發生糾紛的情況很多,村民對徵地補償分配不服發生糾紛的,村委會先進行調解,不行的話村民可以帶上訴訟狀到法院起訴,這屬於民事訴訟,法院受理後依法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