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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出讓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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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是一項重要的物權,土地使用者對土地擁有處分、買賣和抵押的權利。單位和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包括出讓、轉讓和劃撥,其中出讓和轉讓應該是最常見的兩種。很多人會將兩者混為一談,其實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那麼,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出讓區別是什麼?下面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出讓區別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

(1)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2)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3、轉移條件與程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4、交易市場不同

(1)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

(2)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是什麼?

1、買賣。

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於“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下文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於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所以說,“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為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為;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

2、抵債。

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價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債視為已付之價金。

3、交換。

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以此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4、作價入股。

作價入股介於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說它類似買賣,是因為將土地使用權用來作價,所作之價如同買賣之價金;說它類似交換,是因為土地使用權被用來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綜上所述,雖然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出讓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的方式,但是兩者在主體、行為性質、交易市場及程式環節方面都是不同的。像土地使用權出讓是發生在一級市場中,包括掛牌、招標等方式。而土地使用權出讓則對應的是土地買賣市場,屬於二級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