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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再出讓與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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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再出讓與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再出讓與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一)主體不同。(二)行為性質不同。(三)轉移條件與程式不同。(四)交易市場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式不同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雙方最主要的區別就是一個是由國家發放使用土地的管理權利,另一個人是國家出讓之後,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人可以再次進行土地的轉讓,從而獲得土地的收益。國家也可以從中獲得相應的轉讓利潤或者稅收。總的來說土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的再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