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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法條都有哪些呢

債務債權 閱讀(2.1W)

抗辯權的用處不少,法律的很多方面都涉及到了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就是其中的一種,對於先訴抗辯權法條也是非常多的,法律從各個方面對抗辯權進行了規定和說明,目的就是讓大家依法行使權利,同時也是完善法律的過程,但是究竟有哪些先訴抗辯權法條,可以一起去了解一下。

先訴抗辯權法條都有哪些呢

一、先訴抗辯權法條都有哪些呢

1、訴訟程式上的保障。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 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的,以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 日起,開始計算保證 合同的訴訟時效。根據及其適用解釋的以上規定 ,可以看出,在一般保證 的情況下,主債務要想起訴保證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主債權人必須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 六個月內對主債務 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第二必須在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起訴保證 人,如超過起訴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債權人則無權起訴一般保證的保證 人。

(2)擔保法明確規定: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也就是說,當主債務訴訟時效中 斷,中止時,起訴保人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中斷。以此來保障主債權人先起訴主債務人,等判決下來 之後,才能起訴保證人,從而保障了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行使。

(3)擔保法解釋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 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這也就是說,法院為了簡化訴訟程式,也可以受理債權人將債務人,一般保證 的保證人一併起訴的訴訟,但為了保障一般保證保證 人的先訴抗辯 權,法院在判決書中應明確寫明,在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債權仍不能得到全部履行時,才由保證人承擔責任,即才可以執行保證 人的財產。

2、實體權利的保障。

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日後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後果將自行負責,擔保法解釋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 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 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 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這也就是從實體上保障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二、先訴抗辯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中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先訴抗辯權的適用範圍是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對抗債權人請求權的權利,因為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使得債務人和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後順序之分,保證人在訂立保證合同時同意負連帶責任,就意味著它賦予債權人以請求履行債務時的選擇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先訴抗辯權適用的時間條件是“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因此,只要主合同未經審判或仲裁,或者雖經審判或仲裁,但對主債務人的財產未經依法強制執行,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如果已經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但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所謂“仍不能履行債務”,是指主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後仍有剩餘債務不能清償,或主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或在境外無法執行,或財產未被拍賣出去。

行使範圍以及行使的責任承擔。抗辯權簡單的說就是妨礙請求權的執行,但行使抗辯權的同時也是在保護行使人的合法的權益,敦促對方要履行責任,確保責任履行到位。但是小編也要提醒大家,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履行抗辯權,否則是無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