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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86W)

債權債務關係中,當債務違約發生後,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當然,擔保人履行義務的同時也享有權利,其中就包括先訴抗辯權。擔保人通過行使抗辯權,可以拒絕債權人的主張,但是這必須在一定條件下,否則就可能失效。那麼先訴抗辯權無效的情形有哪些?下面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先訴抗辯權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先訴抗辯權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二、先訴抗辯權的履行效果是什麼?

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將產生下列效果:

1、因先訴抗辯權具有延緩性和阻卻性,所以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使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受阻,保證人暫不承擔保證責任;

2、先訴抗辯權有效行使後,到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無效果前,保證人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3、在前述時期,債權人不得以其對於保證人之債權而對保證人為抵銷,抵銷者無效;

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為強制執行,但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可就剩餘部分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此時即使債務人的財產已有顯著改善並足以清償剩餘部分時,保證人也不得再次進行先訴抗辯。

5、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日後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後果將自行負責。關於這一點,大陸法系多數國家的立法都有規定。

6、共同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效果、所謂共同保證,是數個保證人就同一債務擔任保證人。如果共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共同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可言。

綜上所述,擔保人可以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傷害的時候,依法履行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向債務人追償債務。先訴抗辯權無效的情形包括債務人因地址變更聯絡不上的,或者擔保人放棄抗辯權的等等。抗辯權是擔保人維護合法權益的一種重要手段,沒有特殊情況不應該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