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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為什麼不屬於合同法的抗辯權

債務債權 閱讀(1.09W)

在擔保合同中,擔保人以自己的財產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如果債務人在債務到期時未能償還債務,擔保人應履行擔保約定,承擔債務人的債務。擔保人不僅僅有義務,還享有一定的權利,也就是先訴抗辯的權利。我們知道,民法典的抗辯權中並不包括先訴抗辯權,既然擔保合同是合同的一種,那先訴抗辯權為什麼不屬於民法典的抗辯權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先訴抗辯權為什麼不屬於合同法的抗辯權

一、先訴抗辯權為什麼不屬於民法典的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不屬於民法典的抗辯權。中國《民法典》於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依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先訴抗辯權應屬於民法典的抗辯權。

二、先訴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先訴抗辯權的適用範圍是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對抗債權人請求權的權利,因為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使得債務人和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後順序之分,保證人在訂立保證合同時同意負連帶責任,就意味著它賦予債權人以請求履行債務時的選擇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先訴抗辯權適用的時間條件是“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因此,只要主合同未經審判或仲裁,或者雖經審判或仲裁,但對主債務人的財產未經依法強制執行,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如果已經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但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所謂“仍不能履行債務”,是指主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後仍有剩餘債務不能清償,或主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或在境外無法執行,或財產未被拍賣出去。

三、哪些情形不適用於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的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債務人住所包括營業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發生變化,使債權人無法找到債務人讓其履行債務,那麼,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就可以直接找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雖然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但是,債務人住所的變更使債權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保證人就有義務承擔清償責任,以保障債權的實現。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後,應當依法中止執行程式。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的財產實際上處於凍結狀況,債權人無法立即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要求通過向清算組織申報債權,等待分配破產的途徑來主張債權。由於破產財產的清償,往往不能使債權人的債權全部得到實現,所以,如果有保證人提供保證的,債權人可以不向破產組織申報債權,而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雖然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時和債權人約定以一般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但是,由於民事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有權對自己的權利進行處分,所以,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可以在訂立合同後放棄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這樣保證人實際上對債務承擔的是連帶責任。由於保證人放棄了先訴抗辯權,當然不能在債權人要求其承擔責任時再主張該權利。

先訴抗辯權雖然適用於雙方的擔保合同,但實質上它不屬於民法典的抗辯權,而屬於民法典的抗辯權。法律上制定先訴抗辯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擔保人的基本權益,在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糾紛沒有得到法律的裁決之前,擔保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抗辯權拒絕履行擔保義務,以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