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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條件都是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9.49K)

說到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我們首先要對於抗辯權進行分類,不同的抗辯權的行使的條件是不同的,那麼,大家知道先訴抗辯權條件都是包括哪些嗎?其實,對此我們的法律中對於每一種的行使條件都是有規定的。接下來,小編會分別為大家介紹先訴抗辯權條件以及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先訴抗辯權條件都是有哪些?

一、先訴抗辯權條件

先訴抗辯權固然是為保護一般保證人的利益設定的,但是如果不對其加以限制,勢必給債權人帶來不利,因而作了如下限制性規定。

1、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

這裡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主要是指債務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並且無財產可供執行。這裡應注意的是債務人的住所變更和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之間有因果關係,並且二者缺一不可。

2、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這本身表明債務人已經資不抵債,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權人此時只能保證人清償債務。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對於此規定,不能機械地從字面理解,而應掌握法律的精髓,即只要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不論債權人是否曾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的判決或者仲裁,更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債權人均可以直接請求一般保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先訴抗辯權。

3、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沒有主張先訴抗辯權,而徑行清償債務或者承擔清償債務的,應當視為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民法典規定,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不得再主張先訴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構成先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關於互負債務是否指兩個債務處於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後履行順序,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標準、要求,即違約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僅規定了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漏掉了履行債務不符合法定的要求,應予補充。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在這裡指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給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態。

在我們進行行使抗辯權的時候,首先要對於自己是否滿足相關的行使條件來進行判斷,對於先訴抗辯權條件來說,一般是需要滿足債務人下落不明或者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或者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條件才可以進行使用。另外,對於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來說,首先需要滿足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這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