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先訴抗辯權的內容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3.26W)

先訴抗辯權的內容

先訴抗辯權的內容有哪些?

一、 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方式

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與條件。根據中國《擔保法》的規定,“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的任何時候均可以行使。即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

二、先訴抗辯權的附隨義務

對於行使先訴抗辯權有無附隨義務,還有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除在法定時期具備相應條件外,是否有附隨義務,各國規定不一。德國、舊中國民法典對此無規定,而法國、日該等民法則有。根據《法國民法典》第2023條,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有兩項附隨義務:

①保證人應將主債務人的財產指示於債權人;

②保證人應向債權人預付追索所必要的金額。

日該民法典第455條規定了一項附隨義務,即保證人必須證明主債務人有資力並且容易執行。中國《擔保法》為了保護保證人的利益,對其行使先訴抗辯權沒有規定任何附隨義務,保證人可以徑直行使。

三、再保證與反保證

再保證與反保證中的先訴抗辯權行使方式。所謂再保證,又叫復保證或付保證,乃保證債務之保證也。因其非直接保證主債務,而是保證保證人之債務,故屬於間接保證,而被保證之保證則稱為正保證或主保證。

四、執行效果

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將產生下列效果:

(1)因先訴抗辯權具有延緩性和阻卻性,所以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使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受阻,保證人暫不承擔保證責任;

(2)先訴抗辯權有效行使後,到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無效果前,保證人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3)在前述時期,債權人不得以其對於保證人之債權而對保證人為抵銷,抵銷者無效;

(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為強制執行,但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可就剩餘部分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此時即使債務人的財產已有顯著改善並足以清償剩餘部分時,保證人也不得再次進行先訴抗辯。

(5)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日後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後果將自行負責。關於這一點,大陸法系多數國家的立法都有規定。

(6)共同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效果、所謂共同保證,是數個保證人就同一債務擔任保證人。如果共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共同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可言。

每個人在發生債務關係時,都應該瞭解自己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而身為保證人更應該瞭解先訴抗辯權的相關知識,所以掌握先訴抗辯權的內容這對自己很有幫助。本文從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方式、隨附義務、保證與再保證和執行結果等四個方面入手闡述先訴抗辯權的內容,方便讀者閱讀理解,如果對先訴抗辯權的相關內容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詳細解答問題。